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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89 年度桃簡字第 7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七五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十二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陸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陸仟柒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伍拾壹 元,折合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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