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一О六號
原 告 新人類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即楊敏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零及如附表所示息、
違約金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請求返還借款。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至九十年間邀同被告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
中以上學生助學貸款」共 筆計零,約定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服完常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每筆分二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倘
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逾
期日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並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於九十年 月間畢業後,並未依約償還借款,並已
逾 月以上,按約定已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尚欠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提出借據 為證,其主
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所欠借款及約定利息、違
約金,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