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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0 年度桃簡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五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八十九 年度桃補字第五六三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克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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