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六二О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亨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複 代理 人 潘維成律師
被 告 乙○○
證 人 黃慧玲
證 人 建弘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園
分公司
證 人 復華証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零元,折
合銀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元,折合
新台幣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