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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0 年度桃簡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六二О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亨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複 代理 人 潘維成律師   被   告 乙○○   證   人 黃慧玲   證   人 建弘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分公司   證   人 復華証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零元,折 合銀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元,折合 新台幣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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