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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0 年度桃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益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棟樑   送達代收人 郭伊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捌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仟捌佰零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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