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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0 年度桃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王俊寬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      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仟貳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 麗 惠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 金 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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