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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0 年度桃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會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壹仟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仟肆佰零壹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用,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克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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