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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0 年度桃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О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新發   訴訟代理人 楊振中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伍仟參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肆仟柒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肆仟柒佰壹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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