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三號
原 告 東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國瑞
送達代收人 陳有新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選擇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應繳
裁判費
新台幣肆仟柒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柒佰叁拾肆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