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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0 年度桃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七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碧雲   訴訟代理人 黃聰麒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肆拾柒萬參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      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肆仟陸佰玖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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