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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0 年度桃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會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 仟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仟肆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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