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0 年度桃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甲○○○○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茂松         林信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興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