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捌仟柒佰叁拾玖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
肆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肆仟零肆拾叁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若美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