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0 年度桃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被告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捌仟柒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肆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肆仟零肆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