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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0 年度桃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五號   原   告 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惠珍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柒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叁仟叁佰叁拾肆,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仟柒佰零貳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規定之用,依同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若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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