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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0 年度桃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鄭素如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零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零叁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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