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鄭素如
右原告與
被告乙○○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零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零叁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