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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小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二四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興   訴訟代理人 譚義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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