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五二七號
原 告 榮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判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
繕本)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