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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小字第 6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五一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捌拾元自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肆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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