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五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巨克安
律師
複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未依
租賃契約返還押租金予原告。
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授權書、照片為證,被告未到庭爭
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判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
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