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六О號
原 告 志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牌照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一二八—LQ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判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
繕本)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