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七八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沈玉真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
暨按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判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
繕本)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