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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小字第 6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七八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沈玉真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按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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