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八О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
被告台北監獄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及
交付送達費郵資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二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十四元及
三十四元郵票十張。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