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七О五號
原 告 丙○○
訴訟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判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
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