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七О七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
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拾柒元,及其中肆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
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按
上開利息之
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判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
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