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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小字第 7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七О七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拾柒元,及其中肆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 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之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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