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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小字第 7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七一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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