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七一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判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
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