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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小字第 7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七一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元及其中肆萬捌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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