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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小調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小調字第三四六號   聲 請 人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依仁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於起訴前之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即遷入台中市○○路○段○○○ 號十二樓之十二,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台中市○○區○○路○○○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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