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小調字第九四五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相對人甲○○之
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巷○○弄○○
號一三樓,此有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一份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被告住所
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