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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簡字第 10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О四七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原名鐘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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