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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簡字第 10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О五О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澎生律師   被   告 丁○○○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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