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О九三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有限司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捌萬陸仟零捌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二所示,面額共新台幣(下同)二百七十八萬六
千零八十六元之支票四紙。
詎原告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
示,竟以存款不足及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為由遭
退票,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
不理,
迄未清償,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
按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但因他項陳
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者,
準用第一項之規
定。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所明文。本件原告主張
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件為證。而記載原告
上開主張之
起訴狀繕本,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
書一紙在卷
可稽,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認被告已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再按支票為發票人委託銀錢業等金融機關付款之票據,支票之發票人,僅應依照
支票文義
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支票到期
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
背書人、發票人及
支票上其他
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
利率者,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四條、第
一百二十六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
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四紙既遭退票,
自均應依
系爭支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從而原告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系爭支票票款二百七十八萬六千零八十六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F0
~T48
附表一:
┌─┬─────────────┬─────────┬───────────┐
│編│請求金額( 新 台 幣 ) │利 率│計 息
期 間│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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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十八萬三千八百五十元 │年息百分之六 │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二│五十六萬二千七百五十四元 │年息百分之六 │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三│七十四萬九千一百二十三元 │年息百分之六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四│六十九萬零三百五十九元 │年息百分之六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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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附表二:
┌──┬─────────┬────────┬─────────┬─────────┬────────┐
│編號│
發 票 日│面 額(新台幣)│付 款 人│票 號│提 示 日│
├──┼─────────┼────────┼─────────┼─────────┼────────┤
│一、│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七十八萬三千八百│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AA0000000│九十年八月三十一│
│ │ │五十元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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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五十六萬二千七百│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AA0000000│九十年九月二十一│
│ │ │五十四元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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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七十四萬九千一百│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AA0000000│九十年十一月三十│
│ │ │二十三元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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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六十九萬零三百五│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AA0000000│九十年十一月三十│
│ │ │十九元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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