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二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蘇國興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
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
假執行之
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