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二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三一0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
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