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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簡字第 1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四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南松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就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依據兩造間之維修合約有所請求,依原告所提出之 維修合約書第四條第四款約定,兩造合意因該合約涉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為管轄法院,此有維修合約書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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