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四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新枝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南松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就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訴訟,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依據
兩造間之維修合約有所請求,依原告所提出之
維修合約書第四條第四款約定,兩造合意因該合約涉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為管轄法院,此有維修合約書一份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