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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補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四七六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   法定代理人 廖哲男   訴訟代理人 黃順榮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欣協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百三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四萬三千零    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四萬二千    九百五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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