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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補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四八三號   原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乙○○○○份有限公司、甲○○○○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壹佰元,折合銀元捌萬壹仟參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捌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肆佰肆拾貳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   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貳仟參佰玖拾柒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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