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四八三號
原 告 丙○○
右原告與
被告乙○○○○份有限公司、甲○○○○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壹佰元,折合銀元捌萬壹仟參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捌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肆佰肆拾貳元,茲扣除
支付命令費
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貳仟參佰玖拾柒元未據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