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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補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合夥股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四八七號   原   告 乙○○○住桃園   送達代收人 李台興 一、原告因返還合夥股金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五千零一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四千九百五十六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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