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四九六號
原 告 保證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
法定
代理人 徐振興
訴訟代理人 呂明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二萬一千六百八十九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
幣二千二百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二千一百七十二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