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四九七號
原 告 甲○○○○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何恭能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叄佰玖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
台幣貳仟伍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