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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補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四九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 點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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