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四九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
點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