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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補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ОО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乙○○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丙○○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零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伍    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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