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О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月裡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科
一、原告因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丙○○○○份有限公司、甲○○○○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
參仟捌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參仟柒佰柒拾肆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