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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補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一三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訴訟代理人 吳映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丙○○及乙○○○發支付命令   ,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十四萬五千四百七十元,應繳裁判費    一千四百五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一千四百    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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