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一四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叔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四十七萬元,應繳
裁判費四千七百零
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四千六百五十六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