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二三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巨克安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明坊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柒仟伍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肆
佰伍拾伍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