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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補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二四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送達代收人 曾譯慶 一、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參仟壹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壹佰零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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