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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補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撫恤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三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滿生 右原告與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撫恤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六萬元,折合銀元五萬三千三百三十四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五百三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一千六百零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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