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三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王滿生
右原告與
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撫恤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六萬元,折合銀元五萬三千三百三十四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五百三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一千六百零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