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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補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三四號   原   告 乙○○         丙○○原名呂 右原告與被告甲○○(呂松淋之繼承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三萬二千六百八十七元,折合銀元七萬 七千五百六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八百五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二千五百六十 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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