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三四號
原 告 乙○○
丙○○原名呂
右原告與
被告甲○○(呂松淋之
繼承人)間執行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三萬二千六百八十七元,折合銀元七萬
七千五百六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八百五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二千五百六十
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