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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補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三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傅愛雯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零壹元,折合銀元肆萬壹仟伍佰參拾肆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伍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參佰柒拾壹元,未據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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