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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補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三八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琴   被   告 甲○○即陳如南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陳如南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元,折合銀元參萬玖仟參佰捌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參拾參點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參佰元貳角。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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