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三八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陳琴
被 告 甲○○即陳如南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陳如南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元,折合銀元參萬玖仟參佰捌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參拾參點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參佰元貳角。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